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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4]10号)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分局、消费者协会,各有关商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商业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消费服务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商务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鞋类商品的经营管理,提高鞋类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鞋类商品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鞋类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鞋类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鞋类商品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 经营者选择确定供货方前,应当审核供货方经营资格,对供货方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代理期限等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必要时对供货方进行实地审核。
  第五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书,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包括:鞋类商品的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出口转内销及进口的鞋类商品,外包装必须有中文标识,并标明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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