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长沙海关等关于印发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年5月24日 湘科政字[2004]74号)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精神,更有效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一)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已被命名为省、市州和部门科普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