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建设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将其中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案件列为典型案件,坚决曝光一批、依法查处一批。
三、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一)严格制度管理,加强市场监督。计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必须有切实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工商、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隐患。
(二)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发包单位必须按期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规定,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包括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组织或个人。凡违反规定发包并产生拖欠问题的,由发包单位负责偿还。
(三)建立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一旦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用工资保证金偿付。工程竣工结算前,经审核,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该项资金及利息退还建设单位。
(四)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凡使用农民工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五)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试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从200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上述制度;其他新开工项目必须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