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改革后富余科技人员;
(三)利用业务时间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个体科技经纪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后,由省科委考核合格者,并颁发《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六条 《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由省科委统一制发。
第七条 申办个体科技经纪人,凭《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科技经纪活动。
第三章 科技经纪组织
第八条 科技经纪人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为管理个体科技经纪人并为其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九条 科技经纪公司是指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科技经纪活动的组织,其科技经纪人员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科技经纪业务。
第十条 申请开办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获得《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
(二)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和代理规则;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科技经纪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应由筹备单位向省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各地、州、市、县成立科技经纪组织,应先经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提出成立科技经纪机构的申请,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报报告;
(二)组织章程和代理规则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科技经纪公司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其直接从事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还应具备《科技经纪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