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市字[1994]第203号 1994年12月24日)
各地、州、市、县科委:
为了搞活技术商品流通,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科技经费人组织是技术贸易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发展科技经费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亦可选择有较好条件的一、二个技术贸易企业按"办法"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该“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反映。
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经纪人队伍发展,加强对科技经纪活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经纪人是指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科技成果的供方和需方进行中介或代理买卖、收取佣金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科技经纪人在从事科技经纪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讲究职业道德,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弄虚作假进行诈骗。
第二章 科技经纪人
第四条 凡本省具有一定专业科技知识和技术中介活动能力、掌握有关的经济、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考试合格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从事科技经纪业务:
(一)离退休、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