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
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穗就[2004]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在反复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成文,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先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颁发(试行1年再予修改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反映。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结合广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4年起,力争每年使广州户籍(包括增城、从化市)农民转移就业5万人左右。用4—5年时间建立健全延伸到农村社区的就业服务网络,使现有2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转移就业,形成全市城乡统筹的就业机制。
二、强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
(一)充分发挥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农民转移就业过程中的作用。按照“六个放宽”(放宽年龄限制、放宽入学条件限制、放宽区域限制、放宽考生档案限制、放宽专业限制、放宽学制限制)原则,逐步扩大对本市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招生规模,实现本市户籍青年就读中专、技校待遇平等。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市、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业科技培训中心,以及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各区(县级市)、镇和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组织和动员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努力未能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就业前参加了企业“订单”培训的,免费发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由农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劳动保障局协助。
(三)鼓励和组织用工单位到农村组织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培训后招收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