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2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对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依据总局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各局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逐步稳妥的推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符合本局情况的印花税管理办法,报市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