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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统一设在法制机构,负责处理案件审理日常事务。
  案件承办机构应对案件事实、证据、办理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好案件办理第一关。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将全部案件材料提交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为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2/3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案件,可以由3人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议,由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业务处(科、股)工作人员参加。
  各部门应明确审委会的组成及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审委会办公室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案件材料齐全的及时提交审委会审议;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应及时将材料退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及时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审委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一) 责令停产停业;
  (二)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
  (三) 对公民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以上。
  第十八条 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审委会办公室应提出复核意见,由承办机构进行复核后将复核材料提交审委会办公室。审委会应重新审议,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审委会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审委会办公室应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应对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制作《听证笔录》,并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将《听证笔录》和有关案件材料提交审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决定:
  (一)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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