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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违法事实,需要立案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稽查机构应当及时申请立案。
  第八条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自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稽查机构申请立案。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对于口头举报、投诉应做好记录;对于书面举报、投诉,应做接收登记。对需要稽查机构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稽查机构,稽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申请立案。
  第十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稽查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稽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案后方可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应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应全面、客观、真实。应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实物、标识等物证,并采取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保留证据。应做好行政相对人的签章押印、复制物与原物的核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为证人的签章押印等证据确认工作,确保证据的效力。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持有《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等有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扣押期限的,应在封存、扣押期限届满5日前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依法将延长封存、扣押期限的决定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 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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