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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粤质监[2004]3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 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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