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粤质监[2004]3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 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