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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23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机关效能建设,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从优化办税服务工作入手,在解决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针对面向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具体提出如下措施,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
  一、统一服务方式,减少流转环节。日常办税明确划分前台工作与后台工作。前台工作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地税网站、12366语音特服系统提请办理涉税事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受理、回复的互动行为。后台工作是指针对前台税务人员受理的不能即时办理的纳税人涉税事务申请,需按规定传递给相关管理部门或报请上级机关审核或批准方能完成的各项工作。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只与前台的税务人员接触,涉及到后台的工作应全部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递完成。
  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强化前台工作,能在前台办理的事项均应及时、限时办结。
  1、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变更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补办登记证、验证、换证),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应即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注销登记实施“一窗式受理”。纳税人在窗口一次性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后,后续的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工作须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递完成并限时办结。原则上定期定额纳税人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即时办结;其他纳税人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偷税、欠税的纳税人除外)。
  2、发票领购事项。纳税人首次申请购领发票,资料齐全的,少(限)量供应,即时发放;以后采用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发票的,在查验已用发票无误后即时发放;临时经营行为纳税人申请填开发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纳税人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条件具备的,即时办理;纳税人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在结清税款前提下,即时办结。
  3、涉税文书事项。实行“一窗式”受理,限时办结: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纳税申报的,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纳税人按政策规定申请减免税的,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转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应纳税营业额的,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定完毕;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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