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定额计算公式生成的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须采取复审、评议手续进行认可;“定税系统”启用前已被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应由“定税系统”重新认定,如果其应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原则上应恢复征税;不宜恢复征税的,经复审、评议后再通过特殊户人工核定的方法重新认定。
(六)定额生成后应进行公示、公告。
1、公示、公告程序为:先在公开场所公示7日,有异议的,属于定额调整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生成的税收定额要求复议的按法定程序办理;无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无异议)的,公示后5日内公告7日。
2、定额生成后的公示内容为:税收定额核定的依据及方法(用计算公式生成税收定额的方法)、计算公式中各因数项的含义和税收定额等。
3、公示、公告的公开场所是指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集贸市场及其他定额征收纳税人集中处等场所。在这些场所可利用电子触摸系统、电子显示系统、宣传栏、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4、属于单户定额调整的,可只在该户纳税人周边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向其送达《核定税收定额通知书》;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产生异议的,重新采集信息数据,重新进行定额调整;对调整的税收定额要求复议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七)生成的税收定额须经公告后无异议才能进行税收定额导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导入主体征管软件;暂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定税系统”保存;所有导出的税收定额将自动转入定额征收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档案)。
(八)导出的税收定额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因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或生产经营条件不同,经“定税系统”生成的税收定额比原定额大幅度增加且不存在严重偏高的,应坚决按新定额执行,不得采取特殊户人工核定税收定额的方法。定额征收纳税人不按照新定额履行纳税义务,且无合法依据证明其应税收入,或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强制执行。
(九)对经“定税系统”划分产生的"大户"中的典型纳税人,应因势利导,督促其建帐建制,自行申报,实行查帐征收。
(十)同一个定额征收纳税人配置两个以上定位编码分别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分别计算税收定额,分别向主体征管软件导出税收定额。
在一处定额征收纳税人集中的处所内,同一个定额征收纳税人配置两个以上定位编码,分别经营的,分别计算税收定额,其中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定位编码对应的税收定额连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定位编码对应的税收定额可以合并计算一并向主体征管软件导出。
(十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定额征收纳税人的税款征收,通过主体征管软件"无申报窗口"开票征收,并按完税凭证人工录入“定税系统”该户税款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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