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指定专人对当天采集的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路段、市场分别归档整理和分类统计。分类统计内容包括分市场、路段分别统计的门面管理类型情况和日常征管情况,以便掌握管理现状和部署整改工作。
门面管理类型情况包括门面(即具体位置)总数、国税定额管理门面数、国税非定额管理门面数和其他门面数。
日常征管情况包括已办证户数、未办证户数、已办证未征税户数、未办证在管户数、未办证未征税户数。
(六)为确保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的严肃性和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县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信息采集和录入的工作制度,并对采集、录入、审核人员进行考核。
(七)县(市、区)局应建立定额公开制度,接受定额征收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要对采集过程中碰到的疑难问题,按照统一口径进行解答。根据采集到的新情况及时对定位编码规划和行业分类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九)税收定额导出后,税务机关应向定额征收纳税人送达《核定税收定额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工作规范
(一)按照采集的每一个具体位置的定位编码信息数据进行定位编码的编码和设置。定位编码由23位分级组合码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按主体征管软件编码方法设置;地域志气码(村组、小区、街道马路、集贸市场及纳税人集中的场所等的编码)、定位顺序(如街道门牌号、集贸市场门面、摊位编号等的编码)和异动码(定位编码所对应的门面、摊位出现拆分、合并、共用时使用的编码)按“定税系统”编码方法设置。
(二)每一个定位编码的前20位码必须对应一个具体位置。每一个定额征收纳税人由“定税系统”对应一个定位编码(23位码),并针对该定位编码生成税收定额,同时自动建立一个定额征收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档案。
(三)同一个定额征收纳税人有两个以上不相邻的生产经营场所(门面或摊位,下同)分别从事生产经营的,分别按其不同场所的具体位置配置定位编码,分别针对该定位编码生成税收定额;有两个以上相信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按照合并定位编码方法,配置异动合并定位编码,并针对该异动合并定位编码生成税收定额;在一个具体位置内有两个以上纳税人分别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分别配置异动拆分或异动共用定位编码并针对相应的异动定位编码生成税收定额。
(四)定额计算公式自动生成税收定额是依据审核后的信息数据生成的,对个别定额征收纳税人用定额计算公式生成的税收定额与原税收定额偏差太大(严重偏低或偏高)的,允许人工核定其税收定额,但应严格按照提议、审核、批准的程序和操作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