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