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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失效]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通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均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填写。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存查,“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税务所的征收机关公章。通知书虚线处须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税务所的征收机关公章。《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区县局(分局)简称、年份、通知书顺序号(三位数)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2004年第1号《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海地税(2004)耕字第00l号”。
  (二)文书送达
  1.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执行。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原则上应在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文件起l0个工作日发出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送达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应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文件。
  二、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一)《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法律文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填写使用。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据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存查。“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税务所的征收机关公章。通知书虚线处应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税务所的征收机关公章。《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区县局(分局)简称、年份、通知书顺序号(三位数)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2004年第1号《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海地税(2004)耕字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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