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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
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280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为了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依据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ll0号)文件的精神,市局重新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内容及具体要求填制和使用。
  二、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使用新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学会填写和使用。
  三、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2004年6月1日起使用。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号)中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及《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同时废止。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使用说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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