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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
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85号 2004年5月25日)
南京、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43号)精神,同意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97万元(详见附件)。所属企业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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