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其他有关房产、地籍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法律援助人员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从而免费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如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上述情形,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承办案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全额支付相关的查阅和复制档案材料费用;对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办处罚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建议律师协会依据《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处分。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理工作,保证真正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档案资源。
特此通知
附 :指派通知书格式(各地印制的指派通知书格式大致相同)(略)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档案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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