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分期建设的项目,以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视为分拆批地。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建设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
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要求,决定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受理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申报审批。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认真贯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通过检查和整顿,彻底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坚决依法维护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除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外,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