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 省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省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九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五十条 异议自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 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颁发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