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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省属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粤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与其他四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共同推荐一项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省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九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四十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 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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