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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特等奖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30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
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 29-35人。
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立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特等奖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
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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