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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可以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不能公开的项目,应该向国家所属对口部门,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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