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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 ) 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原始性创新明显,开拓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原始性创新突出,其主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 ,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原始性创新比较突出,其主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承认和引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 ,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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