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科成字[2004]80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省直属有关部门、单位科技机构:
按照十届3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根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有关条款的相关文字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