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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超限超载运输固定检查站、流动卸载检测点要建立公示栏,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标准、检查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及时予以公布,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法文书要统一标准。涉及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制作文书,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罚款票据。
  (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也可以雇人卸载。否则,由路政部门指定人员强行卸载。对强制卸载或雇人卸载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照市价格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予以公示。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及卸载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卸载货物的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保管期限的,执法部门可在财政、价格部门监督下予以变卖。
  (四)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判断车辆“双超”数量必须经测量认定。各检测站点必须配备称重设备。考虑称重设备误差等因素,对于经称重认定超过核定载质量5%的车辆,不作为“双超”处理。
  (五)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使用省级财政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否则,一律按贪污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
  (七)实行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实现有关部门职能互补,杜绝互相扯皮现象。路政部门负责检测、卸载和场站管理;交警或警备部门负责将“双超”车辆引导至检测点;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工作秩序,明确1—2人到治超站点参加治超工作。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发展与改革、征稽、运管等部门根据路政、交警部门的邀请或本部门治超工作需要可以到治超点配合执法。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和三乱典型案件。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各县(市)、区政府纠风部门要参加同级治超办公室。各级治超办要组成督察组,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完不成规定任务等失职行为,甚至干扰破坏治超工作,或存在严重三乱行为的,不管是谁,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领导责任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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