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源头治理
1、市发展与改革、公安和交通部门从2004年6月10日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各级发改委、公安、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2)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车辆所属厂家或其委托单位提出吨位恢复要求;
(3)由汽车生产厂家对车主提出的吨位恢复申请进行核准确认,并免费向车主核发恢复吨位后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
(4)由公安部门根据厂家核准后更改的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更正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6)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载质量。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和发展与改革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私自改装的车辆必须强制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此项工作要于2004年10月底完成。
4、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双超”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同时制定货运从业资质规定。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双超”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1%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5、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货源地企业管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装载货物的货源地业主予以整顿和惩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