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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阶段为日常治理阶段,时间为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这一阶段,路面治理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工作,要保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同时各县(市)、区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四、治理措施
  (一)禁止通行
  全市范围内禁止所有“双超”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各县(市)、区政府治超机构要在与周边市、县(市)交界的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此项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严禁“双超”车辆在我市境内上路行驶。
  (二)卸载
  对“双超”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运输鲜活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所有车辆在装载时,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含55吨);
  2、单个轴平均承重不超过10吨(含10吨);
  3、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的,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
  (三)处罚
  对“双超”车辆除一次卸载到位外,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单个轴平均承重超过10吨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含10吨),超载量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各治超检查站、点对“双超”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累计登记达到2次的,可依法对车辆所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并将“双超”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由当地交通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所有罚款必须在治超检查站、点内统一缴纳。
  (四)计量收取交通规费
  按照《河北省深化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从2004年6月10日起,全市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本方案确定的车辆“双超”标准(车货总质量不超过55吨〈含55吨〉)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计量征费。对于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县(市)、区交通征稽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双超”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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