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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照前款筹措的资金,应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呼和浩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凡属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管理手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另行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次性购房契税;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三)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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