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第六条第(二)项中“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设置,制作者应持城市户外灯饰设置申请,向市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内容。
2、删除第十二条中“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
二十一、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修改为“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一处理。”
二十二、贵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持有外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和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十三、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删除第十五条中“和各区聘用的蔬菜管理员”几字。
二十四、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删除第二十四条。
3、删除第四十条第(一)项。
二十五、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三类或四类船舶修造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船舶修造厂新建、改建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将本规章条文中的“航务管理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4、删除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