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删除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
十、贵阳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1、删除第五条。
2、第十三条修改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应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第十五条修改为“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职业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暂行规定
删除第五条第一款。
十二、贵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删除第七条中“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而未报审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内容。
十三、贵阳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发布艾滋病、性病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删除第二十二条。
4、删除第二十九条。
5、删除第三十条。
十四、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卫生除害药物。除害药物、器械产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和商标标记”。
十五、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自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住户,可以委托除害专业机构开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