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一、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1、删除第四条第四款。
2、删除第五条。
3、第八条修改为“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1、第九条修改为“已经建设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单位空闲场地开展社会停放业务。”
三、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1、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或外地在本市设立旅游机构或旅游经营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旅游部门备案。”
2、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
四、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1、第五条修改为“从事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向市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日游’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
3、第七条修改为“飞机场、火车站、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设立‘一日游’代理售票点,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