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构设置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都必须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省人大《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整治的具体要求是,2004年年底前,各级风景名胜区必须设立与其级别和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行使所属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管理工作到位。
(三)核心保护区的划定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必须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核心区内严禁进行与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任何工程建设。
整治的具体要求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全部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核心景区的划定,树立界桩,制定核心景区的规划和保护措施。
(四)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建设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建设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重要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报省建设厅审批。
整治的具体要求是,当前无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对历史遗留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全部进行了查处,并按计划逐步拆除、清理,恢复自然生态环境。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采石、挖泥场的恢复和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的查处,并提出对违章建筑物清理的具体方案,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的拆除,核心区内无与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五)加强保护,完善制度
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是保护,前提是规划,关键在管理。要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整治的具体要求是,2005年10月底前,各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较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监管到位;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景区管理符合建设部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标准》、《
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风景名胜区文明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