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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建、市政公用、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处):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8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30多处,总面积达600多平方公里,为维护国土风貌,保持生态平衡,推动全省经济文化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领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淡薄,重开发、轻保护,违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大搞开发区、度假区,开发房地产,建别墅、办公楼、庙宇、露天佛像,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的项目,使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人为开发建设的严重破坏;一些地方出租、转让风景名胜资源,使风景名胜资源不断遭受损害;不少风景名胜区管理力度不足,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难以贯彻执行;很多风景名胜区资金投入不足,资源保护工作不到位,一些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面临着严重危机。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2003]12号),落实去年12月份建设部在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我厅决定今、明两年在全省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整治的目标
  通过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置,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严肃查处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树立国家重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做到形象统一,标识清晰,设置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标志、标牌的设置,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标志、标牌的设置(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标准以及徽志的制作和使用办法另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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