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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
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4]790号)


市委各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属各有关部门,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有关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东城区财政局、朝阳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清理登记工作是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安排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由国家拨给行政经费的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进行全面清理登记,为合理的制定清退政策,顺利开展清退和整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各有关单位在进行清理登记工作时要以财务核查为主,认真核实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如实填报《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单位财务核查登记表》、《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统计表(按险种划分)》、《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统计表(按单位性质划分)》(见附件),要加强对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分析,对已发生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要写出分析报告。
  三、各有关单位在做好本级清理登记工作的同时,要认真督促下属符合清理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清理登记工作,要保证清理登记工作协调有序的开展,在汇总报表时下属各单位要按不同级次和不同性质分别填列。
  四、最终的清理登记报表和分析报告要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经清理确认没有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单位必须报送经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统计、登记表。
  五、请各单位于2004年6月25日前将汇总报表和书面汇总分析报告及软盘各一份按部门预算归口管理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处室。
  附件:
  1.《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单位财务核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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