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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统计局等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2004]4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小企业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是四大宏观调控指标之一,省政府已将该指标列入对各市市政府考核的目标。各市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要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合理。
  二、部门分工。统计部门负责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办法》所附表式提供有关数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供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户数和从业人员情况 。
  三、各市要建立部门会商制度每季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召集统计、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召开会商联审会议,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按照国家要求确定本地区城镇就业人员数据,经劳动保障、统计、中小企业管理三部门分别盖章后,于季后8日内将会商确定的全部数据分别上报省主管部门。省级会商会议于每季季后12日在省劳动保障厅召开市级召开会商联审会议的时间由各市自定,对各市上报的数据进行评估分析,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各市、各部门上报或公布的相关数据要使用经部门会商后确定的数据。每月4日前省直责任部门要按照统计分工报送上月《河北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月度快报情况表》(见附件),由省劳动保障厅汇总上报。
  四、与我省以往城镇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本通知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四厅局《关于建立健全河北省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冀统办字[2003]71号)精神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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