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供热企业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供热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准确划分其享受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如下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采暖销售额/本期全部销售额)
四、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