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市级广告作品评比等级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积极参加重大国际广告作品展览、评比活动。
(三)获国家级广告作品评比入围奖以上一项。
(四)获省级广告作品入围奖两项。
(五)具有省级市场成功策划方案,并参与操作或组织实施。
(六)获广东省年度"十佳广告人"称号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具有设计策划学术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号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2."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广东省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助理广告设计师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及广告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动态,熟练掌握广告的创意、策划、设计、营销技巧,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一定数量和初具个人风格的广告作品(平面、影视、广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广告专业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
广告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任职期间称职(合格)以上,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