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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告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广告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广告设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1.国家、省级广告作品获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广告作品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创作设计成绩突出,作品在国内、省内享有盛誉,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两项产品的系列设计、制作。
  (二)参加一次以上国际或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三)参加两次以上省级优秀广告作品评比和展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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