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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告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告专业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发[2004]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广告设计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敏锐的专业洞察力,成功打造品牌及产品推广;有丰富的专业设计工作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设计的作品意念新颖,风格独特,主持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广告设计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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