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
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4]123号)
各市、县公安局、建设局(市政局、公用事业局、城管办)、文明办: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4]70号)精神,省公安厅、建设厅、文明办结合广东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畅通工程成果,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全省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进程,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进一步深化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的通知》(公安管[2004]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联动、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以提高城市整体素质及广大市民的现代交通文明意识为目标,以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全面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
二、 实施范围
今年实施畅通工程的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高要、四会、开平、鹤山、兴宁、英德、南雄、恩平、增城、乐昌、廉江、吴川、台山、高州、化州、信宜、连州、普宁、罗定、从化、雷州、陆丰、阳春等44个城市和德庆、佛冈、惠东、博罗、海丰、清新等6个县城。其他县城可结合实际,参照全省畅通工程实施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