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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其诊疗科目的标志不得对外悬挂;医务人员必须规范执业,医师、护士须在本医疗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核准登记的每个诊疗科目须有执业医师;医疗设备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定;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做好特殊药品的管理和医疗器械的监控工作,加强仓储药品的保管;严格进行消毒隔离以及污水、粪便、医疗废弃物处理;允许医疗处方外配;医疗机构床位要与医务人员、设施等相匹配,不得擅自设置床位或增加床位数,核定床位使用率不得超过110%;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遇重大灾情、事故、疾病流行和其它意外情况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刊登医疗广告须经省卫生厅批准,广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得发布单项医疗广告;医疗机构要如实上报有关信息。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主要用于自身发展;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医院财务制度;不得将科室或诊疗科目出租或承包给他人,或与其它单位和部门进行合资、合作;实行药品招标采购。
  3、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收取医疗服务费,自行核定医疗服务费用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开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对多次违反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取消申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
  六、监督管理的责任
  1、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管理。市级负责市本级医疗机构和在杭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区、县(市)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市)级负责辖区内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各部门齐抓共管。卫生、药监、工商、环保、质监、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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