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督管理的依据
监督管理的依据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医药条例》、《
执业医师法》、《
计量法》、《
价格法》、《
环境保护法》、《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监督管理的范围为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准入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设置必须根据申报医疗机构的类别,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准入;在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必须有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医疗机构消毒隔离以及污水、粪便、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医院感染管理要求;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等必须按规定配备药品种类和数量;医疗机构应按规模设置药房或专柜,配备药学人员;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经市卫生局核准,非政府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含有行政区域的名称;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期间,暂缓校验,限期内仍未改进的应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