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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建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城管、水务、交通)局:
  建设部2004年2月24日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并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现将该《办法》转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要配套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二是要建立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有效监督。三是要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上报备案制度。各县(县级市)的特许经营项目,应自特许经营协议签定后30日内,由县级主管部门将协议书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自特许经营协议签定后30日内,由该市主管部门将协议书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实施特许经营权制度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严格防止对市政公用项目采取“一卖了之”的做法。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要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处置,避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保护市政公用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和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同时,产品和服务质量不下降,价格合理不大幅度上涨,安全生产有保障,切实保护公众利益。三是各地不得为追求引进资金,承诺给特许经营者固定回报率。四是要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在利润较大,受市场变动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的行业,经营期限可相应缩短。
  三、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是推进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请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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