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归档文件材料按件编制归档号,并以归档章的形式在归档文件上注明。
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同一参保单位的归档文件可按年度顺序混年装盒。
归档文件必须按规定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有关盒内文件资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整理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
上述五大类材料按“一户一档”的方式管理。
第十一条 稽核类、行政争议类、信访类、统计报表类、声像、会计、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库管理资料等文件材料,按机关相应的档案整理方法进行整理。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档案的保管期限暂定为长期。 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中形成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在原规定的年限上延长十年。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专用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档案库房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强光、防尘 等“八防”,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保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对到期档案的鉴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对决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按规定销毁,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
第十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养老保险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应依据查阅利用制度进行登记,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
对借阅的养老保险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报告主管领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