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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经办机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必须重视档案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区,经办机构可单独设立档案管理科(室)。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须符合政治可靠、档案事业心强、熟悉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胜任档案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
  1、指导本级经办机构各职能科室做好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集中统一管理本级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养老保险档案;
  3、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第三章 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凡是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均应收集齐全。养老保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录。
  第九条 养老保险文件材料形成归档要求:
  应字迹清楚,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签字手续完备。
  归档的材料要拆除金属物,对破损、小于、大于A4面的材料,要修补、裱贴、折叠、复制。
  第十条 养老保险文件材料整理要求:
  社保登记类、参保人员类、申报结算类、待遇类、保险关系转停类的养老保险归档文件材料按件整理。
  1、按“参保单位-年度”进行分类。
  2、一般一份文件为一件,各类表单与其证明材料为一件,未装订的同一种格式的表格,可以一定的单位组合为一件。
  3、养老保险归档文件材料按件使用不锈钢钉装订。
  4、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养老保险文件材料中,件的排列应依照社保登记类、参保人员类、申报结算类、待遇类、保险关系转停类顺序排列。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经办机构的材料在前,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证据性材料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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