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4]2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
全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提升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养老保险档案真实记录了经办机构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