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04]751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现就有关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价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3个品种(详见附表一、二),其价格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我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21个品种(详见附表三、四),其价格从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
二、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对我省暂时保留单独定价资格的企业,在本通知规定执行之日起20日内,需重新向我局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由我局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10月前,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这次申请单独定价的品种,在本通知规定执行之日起20日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我局提出药品单独定价申请,在单独定价获准以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新增规格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规格,药品生产企业在本月25日前需向我局申报,由我局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连同附表一备注标明新增规格的品种于6月底前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并公布统一价格。附表三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四中未列规格,药品生产企业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就可向我局申报,由我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所有申报增补的剂型规格,在价格未下达前,各地不得销售。
四、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upd=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五、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所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此次公布价格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