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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
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
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466号)


海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55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在审批过程中,分局要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建立相关的免税台帐;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5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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