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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劳局[2004]1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制定实施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定向的职业指导、能力测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档案接转等各项就业服务。
  二、建立刑释解教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对由于本人自身条件、家庭状况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发给《就业服务优惠证》,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从失业(求职)登记、档案接转到职业介绍等相关就业服务。
  三、鼓励新办的城镇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四、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各类培训机构要紧密围绕市场需求,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凡持有《就业服务优惠证》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再就业培训。
  支持监狱、劳教场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简化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并减半收取鉴定费用。
  五、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教,而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在其刑释解教后,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被判刑或者被劳教而停领失业保险金的,刑释解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可将其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其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费,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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